保護青少年工人
3 培訓和溝通
3.1 負責的員工
供應商應為負責青少年工人保護的所有員工提供完善培訓。
3.2 工人、主管和經(jīng)理
供應商應在入職培訓期間與所有工人、主管和經(jīng)理有效溝通其青少年工人保政策,并定期通過進修培訓鞏固知識。
4 文件
供應商應保留與保護青少年工人相關的文件。所有文件須應 Apple 要求隨時供其審閱。
定義
青少年工人
年滿適用的法定最低就業(yè)年齡或 15 周歲(以較大者為準) ,但不足 18 周歲且直接由供應商雇用或通過第三方雇用,在供應商的工廠內(nèi)工作的工人。
適用法律法規(guī)
適用于供應商的運營及其工人雇傭和管理的所有法律、條例、法規(guī)、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程序、指令和指南。
夜間工作
晚上 10:00 至凌晨 5:00 進行的部分或全部工作。
美國勞工部指南
美國勞工部就業(yè)標準局 CFR 29 款第 5 章第 570 部分:“對 16 周歲至 18 周歲的青少年工人極為有害或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職業(yè)?!?/span>密閉空間大小足可以容納一名工人全身進入以從事所安排的工作,出入口受到限制,不適合工人持續(xù)停留的地方。
具備資質的健康專業(yè)人士
擁有執(zhí)照或持證的個人 (常駐工廠內(nèi)、外均可) ,具有審查和評估工廠的作業(yè)環(huán)境與工人承擔的任何相關風險所必需的知識、培訓和經(jīng)驗。